日期:2017-10-09
起源:新华网(3663)
新华社荆门10月2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誉信息治理条例》明确界定:在对严沉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现实节造人等一并予以惩戒。
条例指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出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侵害人身健康和性命安全的行为,贸易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犯法集资、合同诓骗、传销、无证照经营、造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意加害知识产权、虚伪告白、聚多侵扰社会秩序等严沉粉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理秩序行为,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判决、裁定等生效司法文书的行为,国度机关能够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沉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
条例划定,对列入严沉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度机关能够采取限度参与当局采购、执行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度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等惩戒措施。
并且,法人、犯法人组织被列入严沉失信名单的,该当表明对严沉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和现实节造人的信息。国度机关能够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和现实节造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