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 为做好我省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工作,凭据国度发展鼎新委等2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措 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下称《合作备忘录》)和省发展鼎新委等24个部门《关于落实<关于对沉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誉〔2015〕718号)等文件心灵,造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结合印发《关于落实<关于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誉〔2015〕718号)的各成员单元,合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别离印发的《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颁布法子(试行)》划定的尺度、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对表颁布的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违法当事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为结合惩戒工作对象。
第四条 参加结合惩戒的各成员单元在发展惩戒工作时凭据的司法律规及政策凭据、采取的惩戒措施内容、惩戒方式及操作法式,遵循《合作备忘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条 各成员单元结合本单元执行惩戒工作现实,指定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责任部门,并督导其凭据现行司法律规和有关划定对颁布案件确当事人执行有效惩戒。
第六条 各成员单元推送和提取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工作平台为省信誉数据互换平台,利用的系统为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子系统,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第七条 案件信息按季推送。
税务机关依照划定的体式,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上传案件信息或数据。
各成员单元登录“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子系统”提取案件信息,应于10日内实现。
第八条 案件惩戒措施了局应实时反馈。
各成员单元登录“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子系统”反馈案件惩戒措施了局,应于执行惩戒措施后10日内实现。
第九条 对于必要出入境治理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并由省级税务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执行阻止出境措施。
对涉及采取限度担任有关职务、不容部门高消费行为措施的,由省、市法院将因税收违法判处刑罚确当事人信息推送给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同时,通过省信誉数据互换平台汇报省信誉办。
第 十条 结合惩戒工作尝试动态治理。依照划定,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颁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颁布栏中撤出,有关失信纪录在后盾予以保留。当事人缴清税 款、滞纳金和?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省信誉数据互换平台,结合惩戒成员单元应实时提取完税信息,并凭据各自法定职责,依照司法律规和有关 划定执行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第十一条 参加结合惩戒各成员单元的掌管本项工作的同道之间,成立专用的移动电话“结合惩戒工作微信群”,专门用以提醒案件信息数据(会议等通知)已发出和确认案件信息已接管等事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器沉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惩戒工作的评估、分析和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通过“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子系统”一并上报省信誉办。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掌管案件信息推送工作的部门可通过省信誉数据互换平台的“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子系统”相识《沉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台账》,查看、统计传递功夫、案件名称、接管单元、接管人、回执等信息。
第十四条 省信誉办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工作统一协调,领导、督促查抄下级工作。各市可参照本工作规程钻研造订本市对沉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执行结合惩戒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5日起头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社会信誉系统建设辅导幼组办公室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掌管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