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刘贵珍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6)晋0106执恢31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双方确认,被告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柏业通讯技术(丽江)有限公司货款五十六万三千零三十四元,被告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原告柏业通讯技术(丽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十万元;于二00六年十仲春三十一日以前向原告柏业通讯技术(丽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十五万元;于二0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原告柏业通讯技术(丽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三十一完三千零三十四元。本案诉讼用度一万三千零三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职守六千五百一十六元五角、由被告承担六千五百一十六元五角。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部门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7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李锐 执行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7)晋0725执17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暂无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的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7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张欣 执行法院: 南阳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案号: (2016)苏0302执611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一、本判决产生司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阳沉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1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以17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界说务推广之日,以166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每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界说务推广之日,均以17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界说务之日,以16000元为本金;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推算)。二、被告马建忠、闫东、南阳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阳海虹构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障责任后,向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南阳沉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广给付金钱使命,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推广期间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0元、保全费人民币4690元、布告费600元,计算人民币174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马建忠、闫东、南阳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阳海虹构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140元,户名:江苏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阳永安支行,开户行地址:南阳市建国西路85号)。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7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杨勇龙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6)晋0106执1440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一、被告周海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蓬嘉告贷本金2043691.51元,支付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的利钱(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推算),支付从2015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钱(按年利率24%推算),支付律师清欠用度84311元;二、被告杨勇龙、史玉龙、张金梅、山西中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晟昌典当有限公司、山西祥云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牛蓬嘉的其他诉讼要求。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广给付金钱使命,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推广期间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34212元,由被告周海均、杨勇龙、史玉龙、张金梅、山西中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晟昌典当有限公司、山西祥云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伪造证据故障、抗拒执行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7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无 执行法院: 湖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案号: (2016)豫1202执474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5)湖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排解书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8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李二强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6)晋0502执868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的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8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刘建林 执行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4)榆法执字第00029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本金3039864.84元及利钱34046元,共计3073910.84元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部门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8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李素珍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幼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4)幼民执字第00155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被告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到支付之日的利钱2061666.67元和罚息725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职守。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9日
2017-01-2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牛红星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幼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案号: (2016)晋0105执567号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被告认可欠原告货款458万元未付,被告赞成于本和谈签定之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共计支付货款200万元;在双方对后续合同的推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和谈》后被告应支付2016年3月31日前应酬的40万元款子。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 颁布功夫: 2017年01月19日
2017-01-22
失信被执行人
2017-01-19